见义勇为时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甲的哥哥不是底片的所有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和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甲、乙、丙三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即从楼上往楼下扔啤酒瓶,但又不能证明是谁扔的啤酒瓶导致戊的死亡,故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A选项正确。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死亡之前住院花费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应赔偿,故B选项正确。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用,故C选项错误。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涉及多因一果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标准是,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才构成连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无偿帮工人受损失的,被帮工人的责任问题。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竞合,故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房屋被冲倒之前,大梁已经成为房屋的一部分,返还原物已不可能。房屋冲倒后,大梁又成为独立物,返还原物成为可能。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涉及因构筑物维护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本题中,人工护栏因维护缺陷已经缺损达7个月,表明建设局存在过错,当然田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管理人某建设局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田某父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
本题涉及动物园的损害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涉及共同危险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由共同危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的意义在于共同危险不仅针对人身伤害,而且针对财产损害,传统例题设计多针对人身伤害。本题中,乙、丙、丁同时进行装修,导致下水管道堵塞,不能证明是谁家装修引起的,符合共同危险制度之要求。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