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该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