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的关系消灭.
①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及协议解除;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如不能履行.清偿和混同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之时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它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它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它权利即归于消灭.
即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清偿费用为清偿所需的必要费用.清偿费用的负担,依法或依约办理,如无法律规定或约定,原则上由债务人负担.
(1)提存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或其它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提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提存证据规则》,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在提存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对提存机关的效力.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的标的物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应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债权人合法受领时交付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