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所述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指除了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报酬或者收入,意在惩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工程价款系施工人实际支出的应得收入,是已经凝结在工程中的劳动及建筑材料的对价,故应依第2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本题A选项涉及的是装修工程不合格,要求承担工程责任的问题,对此不予支持。本题B选项属于地基下沉的工程质量问题,对此应予支持。本题C选项,针对的是先行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扩大损失的问题,不应支持。本题D选项是建筑物倒塌致第三人损害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负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应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BD。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解除权问题。依《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选项表述正确。依《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依《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表述不正确。依《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D选项表述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依据《合同法》第268条之规定,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
本题涉及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何女士与家具厂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何女士对该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何女士解除合同后,应支付家具厂部分报酬和给家具厂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支付全部报酬,故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家具厂在何女士解除合同后,仍然用完了何女士所提供的木料,给何女士造成了损失,因此,家具厂应赔偿何女士的木料损失,故A选项正确。当然,何女士可以拒绝接受家具厂按原样式所制作的家具,何女士也可就应支付的部分报酬与家具厂所造成的损失主张抵销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本题A选项是正确的。超越资质所签工程合同无效。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因为工程验收合格,应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以工程款未支付为条件,而且拍卖所建工程应申请法院拍卖,不能自行拍卖。C选项是正确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指人员工资及垫付的工程款。垫付的工程款约定利息的包含利息。D选项是错误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而非1年。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人的义务问题。本案产品系专为林达公司生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种类物的特征,故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本题中,技术图纸应由承揽人长河公司提供,并经定作人林达公司签字确认后生产,由于长河公司至交货期仍未提供技术图纸,致使定作人无法确认图纸,并按期生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依《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某宾馆与制衣厂虽然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但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的方式使合同成立,由于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此外,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资质,但在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合同有效。甲建筑公司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故其与乙签订的工程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可依合同获得工程款,而非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款。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款是指工程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的情况。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