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人民币9000万元;(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