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抵押。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一经查实,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程序有:
(1)领表: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
(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
(6)打分: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7)批准: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8)轮候:市住宅办对取得购房的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
(9)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等可单列轮候,优先配租。
对申请表中应填写的内容,主要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将积极配合提供申请人相关资料。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自觉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否则将依法收回房屋。
以今年为标准,3人户及以下的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5x6=3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6x6=36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7x6=42万元以下。
申请人签订合同后,应办理银行租金代扣账户,并持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获得批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后60日内退出原住房或已领取的拆迁公有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金,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或回购,未按规定退出的,取消申请资格。
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可以不退出,但配租时要下调一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