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无因管理的问题。依《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中,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容易发生混淆,但二者仍可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区别。在主观方面,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此意思无须表示,但由管理人举证,为管理意思;侵权行为人则无此意思,其行为目的为损害他人利益,干预他人事务。在客观方面,可从管理事务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的归属判别二者。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一般结果是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而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是侵权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丙的自愿偿还行为并未使乙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B选项中,乙的房屋升值并未使甲遭受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C选项中,甲拾得的100元钱,甲即取得该100元钱的所有权,其还乙的欠款并未使乙受益,甲与遗失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之要件,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对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权代理的理解问题。本题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未使自己受有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不存在侵权的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未以王某的名义从事行为,故不构成无权代理。本题中,张某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已无争议,但对该物是否享有抛弃权,存在不同看法。张某的行为正当与否,应以社会习惯是否容忍为宜,张某抛弃的仅为一袋牛奶,依社会观念,应允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与多管闲事、不当得利、公平原则的区别问题。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管理入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则属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谋利益,但客观上是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由他们分摊责任。多管闲事往往存在以下情况:(1)应由权利人亲自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2)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财物,他人予以管理;(3)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他人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根据和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据,根据上述分析,乙的行为构成多管闲事的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A。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从表面上看,钱某取得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赵某遭受损失,该3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然而,赵某和钱某之所以达成此项协议,其目的是逃避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收缴。本题正确选项为CD。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等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受损人享有请求获利者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利益。法律之所以赋予利益所有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因为该利益受损害有悖于其本人的意志,或者是基于自然事件,或者是基于错误。本题中,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帮助洗车虽然为王先生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对停车场来说,其利益受损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而发生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本题B选项涉及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不为无因管理。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管理他人事务,其目的并非为车主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自己的获利,故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B选项错误。本题C选项涉及合同关系。依《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因此,C选项错误。综合以上分析,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锄尽杂草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本题中,乙探望甲,并愿意为甲锄草固为好意,然而未经询问,便自行将草锄尽,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损失利益1万元及1个月的利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