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网络计算,总工期41天。(2)关键线路的工作为:C→D→R→H→Q→J→M→N。(3)实际工作分析:D工作滞后3天,预计完成时间为第15天。因属于关键工作,导致总工期推迟3天。E工作滞后3天,预计完成时间为第15天。因有总时差19天,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G工作滞后1天,预计完成时间为第13天。因有总时差11天,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1)事件1不合理。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等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事件2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事件3不合理。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2)事件4中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①垫资100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3)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25万元。(4)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保留金扣留16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79万元。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无效标处理。(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2004年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2004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2004年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①②③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设计任务书、上级单位对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或批件;设计/施工合同中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相关的条款等。建设监理合同不属于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2)①②③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施工条件、施工导流、料场的选择与开采、主体工程施工、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主要技术供应及附图10个方面。(3)①②⑤③④。碾压混凝土坝的施工工艺程序是先在初浇层铺砂浆,汽车运输入仓,平仓机平仓,振动压实机压实,振动切缝机切缝,切完缝再沿缝无振碾压两遍。这种施工工艺在我国具有普遍性。(4)②③④。碾压混凝土坝施工主要特点是:采用干贫混凝土;大量掺加粉煤灰,以减少水泥用量;采用通仓薄层浇筑;同时要采取温度控制和表面防裂措施。(5)①②③④。大坝等建筑物的混凝土运输浇筑,主要有:门、塔机运输方案,缆机运输方案以及辅助运输浇筑方案。门、塔机运输方案可分为有栈桥和无栈桥方案。常用的辅助运输浇筑方案有:履带式起重机浇筑方案、汽车运输浇筑方案、皮带运输机浇筑方案。(6)①③④。全段围堰法导流是指在河床内距主体工程轴线(如大坝、水闸等)上下游一定的距离,修筑拦河堰体,一次性截断河道,使河道中的水流经河床外修建的临时泄水道或永久泄水建筑物下泄。全段围堰法导流一般适用于枯水期流量不大,河道狭窄的河流,按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类型可分为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等。在实际工程中也采用明渠隧洞等组合方式导流。(7)①④③②。施工导流首先要修建导流泄水建筑物,然后进行河道截流修筑围堰,此后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基坑排水。当主体建筑物修建到一定高程后,再对导流泄水建筑物进行封堵。(8)①③④。截流的基本方法有抛投块料截流、爆破截流、下闸截流,其他还有木笼、钢板桩、草土、杩槎堰、水力冲填法截流等方法。抛投块料截流是最常用的截流方法,特别适用于大流量、大落差的河道上的截流。采用抛投块料截流,按不同的抛投合龙方法可分为平堵、立堵、混合堵三种。(9)①③④。骨料加工厂布置原则包括: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基建工程量;有利于及时供料,减少弃料;成品获得率高,通常要求达到85%~90%;骨料加工厂宜尽可能靠近混凝土系统,以便共用成品堆料场。骨料堆场形式不属于骨料加工厂布置原则的内容。
(1)Ⅰ区段不延误。Ⅱ区段:延误天数=40天(1996,8.31→1996.10.10);索赔允许延长10天,故实际延误=40-10=30天;赔偿金额=30×2/1000×500=30万元;最高限额=5/100×1500=75万元;因为30万元<75万元,故工程误期赔偿费为30万元。(2)保留金:列表见表1F420154-11。
故保留金退还:1996.3.10后14天内,退还25万元;1996.10.15后14天内,退还12.5万元;1997.10.10后42天内,退还22.5万元。
(1)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之差。①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3020.2万元。其中: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单金额2200万元(含临建工程费200万元)。新增项目100万元。计日工10万元。价格调整差额(2000+10)×0.02=40.2万元。材料预付款300×90%=270万元。工程预付款4000×10%=400万元。②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550.7万元。其中:工程预付款扣还。合同解除时,累计完成合同工程金额:C=2200+100+10=2310万元>FS=0.2×4000=800万元累计扣回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扣还:270×1/6×3=135万元扣保留金:2310×10%=231万元>4000×5%=200万元(保留金总额)故已扣保留金200万元。故承包商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应扣款项的金额=3020.2-550.7=2469.5万元(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金额2555.9万元。包括:①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额2200万元。②新增项目100万元。③计日工10万元。④价格调整差额(2000+10)×0.02=40.2万元。⑤承包人的库存材料50万元(一旦支付,材料归发包人所有)。⑥承包人订购设备定金10万元。⑦承包人设备、人员遣返和进场费损失补偿:【(4000-2200)/4000】×(20+10+32)=27.9万元⑧利润损失补偿:(3)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额为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与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之差。本例中,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2555.9-2469.5=86.4万元。
(1)对F不评定,按《招标投标法》规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对G不评定,对于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A公司的做法不妥。因A公司与D公司是总包与分包关系,A公司对D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故A公司有责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验要求。(3)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由建设单位而非监理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4)监理机构应予签认。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提前进场,导致保管费用增加,属发包人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5)C公司的要求不合理。C公司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采购要求而应由A公司提出。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清点移交,配件丢失责任在承包方。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而本例中招标文件售价为5000元/套,显然过高。(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故F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3)招标人不应仅宣布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宜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而本例中招标人代表4人,显然已经超过评委总数的1/3;由于该项目属于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故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或该项目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5)评标过程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19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该项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8)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9)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才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发给A、C、D、E、F五家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①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②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设计文件的交接应经发包人交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③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④专业分包单位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做法是不妥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⑤总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因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而发出要求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不予以理睬的做法是不妥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监理通知的要求停止施工。⑥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承包单位。⑦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2)施工单位应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围堰工程;⑧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3)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超过1000万元,但已造成3人死亡,故应定为Ⅲ级事故(或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4)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1)本例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起扣点为合同价的60%。工程预付款为:2000×20%=400万元预付款起扣点为:T=2000万元×60%=1200万元(2)计算应调部分合同价款;列出价格调整计算公式,计算调整价款;承包商可索赔价款为调整后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值;合同实际价款为调整价差与原合同价之和。价格调整计算公式:P=P0×(0.15+0.35A/A0+0.23B/B0+0.12C/C0+0.08D/D0+0.07E/E0)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0、B0、C0、D0、E0--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A、B、C、D、E--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当工程完成70%时,P0=2000×(1-0.7)=600万元应索赔价款为:ΔP=P-P0+=600×[(0.15+0.35×1+0.23×1.2+0.12×1.15+0.08×1+0.07×1)-1]=38.4万元合同实际价款:2000+38.4=2038.4万元(3)工程结算款为合同实际价款与保留金金额之差;本例中,保留金金额为原合同价10%。保留金:2000×10%=200万元工程结算款:2038.4-200=183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