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①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惠;
②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③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④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⑤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选项A、C、D属于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选项B属于《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