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题中张老师就教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向学校提建议就是参与学校管理权的表现之一。故本题选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关于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中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放在第一项,强调教育教学权是教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而言之,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故本题选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015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方面,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陶行知的话说明,教师要搞好教学、教好功课,就必须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好学了,学生才能好学。
要传道授业,自己就必须好学,拥有渊博的知识和高尚的品行。这都体现了教师要具有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