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应当予以排除,故B项错误。根据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D项必须是在不能补正的情况下,该物证、书证才能够排除。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本题考查证据的属性及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理论一般认为,某个人的特定品格在证明该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关联性,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予排除,B选项认为辩解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是错误的。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C错误,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王某知道案件情况,因此,可以作为证人。王某是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具有鉴定人资格,因此可以做鉴定人。无论是证人或是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
本题考查"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故B项正确。而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而非应当,故C项不正确。
本题考查鉴定人与证人,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还要作出意见性判断,而证人,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不需要另外聘请也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和技能,也不需要发表主观意见,只要把与案件有关的所见所闻向专门机关描述清楚即可。由此可知,A、B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鉴定结论虽然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但是其内容主要还是一种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作出的主观判断,属于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言词证据。所以,D项错误,当选。
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