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70年代,农产品期货一直在期货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新的期货品种也不断涌现。随着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除了小麦、玉米、大米等谷物以外,棉花、咖啡、白糖等经济作物,生猪、活牛等畜产品,木材、天然橡胶等林产品也陆续在期货市场上市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暂行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相继发布实施。这预示着中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化交易方式被引入期货市场,并成为期货交易所采取的主要方式。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期货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标准化合约,取代了原先使用的远期合同。
一般认为,期货交易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欧洲就出现了中央交易场所和大宗易货交易,形成了按照既定时间和场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在此基础上,签订远期合同的雏形产生。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