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属于临时报告中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有:(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选项A正确);(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选项B错误);(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选项C错误,减资而非增资);(4)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选项D错误)。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包括21项,其特点是:一类为重大事项;一类为有数字体现;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一类是涉及犯罪相关的事件。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就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此后,该投资者的股份发生增减变化,如果该变化使得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整数倍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本题中的甲披露时点为持股6%和10%时。
我国现行的QFII制度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监管分工如下:中国证监会负责QFIl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适用于除斥期间。所以BD正确。
根据规定,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选项A正确。(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选项B正确。(3)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选项C正确。(4)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不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在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银行应当拒绝支付票款。选项D错误。
(1)选项A: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选项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选项D: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所以选项ABD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监督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2)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3)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4)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5)商务部提出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