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1824年,一位英国学者率先主张,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由于道德上的确定性足以排除一切怀疑”。之后,这一标准首先在死刑案件中适用,然后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通用的证明标准。
学理上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事实证据不能成为证明对象。法院违背回避的事实属于程序法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公证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但也可能属于证明对象,只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负举证责任。
经常性的鉴定结论有以下几种:(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痕迹鉴定。(4)化学鉴定。(5)会计鉴定。(6)文件书法鉴定。(7)其他鉴定。同一性认定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其实质是被鉴定客体的自身同一,因此,也属于鉴定的一种手段。
只有对尸体的辨认有公开进行的要求。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而法定证据制度作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与该诉讼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是相辅相成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混合式诉讼制度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当然诉讼制度并不是完全消极地适应诉讼制度,它对诉讼制度有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A正确,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所建立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混合式诉讼,无论是采用当事人主义或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以自由心证为证据制度。B不正确。因为神示证据制度是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C不正确。因为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D不正确,因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从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角度进行的分类,古代证据制度则是和封建证据制度、资本主义证据制度、社会主义证据制度一起是按照历史类型进行的分类。
CD属于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AB属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