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4.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1.承诺迟到:是指迟发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承诺迟延:是指未迟发但是迟到的情形.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概念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的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1)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在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种学说将完成广告行为人之行为定位于广告人之行为的停止条件.(2)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我国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大家应当以契约行为说为准.
不过在理论上无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采纳契约说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有兴趣者可以自行研究,但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没有必要关注.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到达地.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若签字或盖章地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为生效地.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表明若10内乙未进行答复的视为接受,若乙未在10日内未答复的,仍然不构成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3.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例如: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接受,那么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