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立式:鉴定人与证人分立,两者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职业经验为诉讼活动尤其是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其本质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双重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司法鉴定活动
②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
③司法鉴定运作的权力配置
④司法鉴定制度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水平,同时也关乎一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司法官启动制是指司法价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由司法官决定的制度。德国实施典型的司法官启动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属于法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鉴定人的选任由受诉法院决定。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职能部门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基于不同职责来实施鉴定活动,在刑法上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一、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伪证罪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且虚假鉴定意见属于证明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或者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构成伪罪证。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则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通过侵权责任或者行政制裁予以惩罚。
二、侦查机关鉴定的玩忽职守
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在鉴定中收受他人贿赂的,依照受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的鉴定人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虽然所承担的罪名不同,其法定刑相同。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因履行国家追诉职能,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高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为虚假鉴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重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期上应当适当概予伪罪证的法定刑。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706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启动权。而加拿大《证据法》更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鉴定人,人数可多达五名。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5、获得合法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