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9条规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①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②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③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④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Ⅲ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Ⅰ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Ⅱ项,第69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Ⅲ、Ⅳ两项,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根据《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第817号),Ⅱ项,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Ⅳ项,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Ⅴ项,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Ⅰ、Ⅴ两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第29条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未规定最长期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没有规定最长期限。Ⅱ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2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最长期限为1年。 Ⅲ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没有规定最长期限。 Ⅳ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Ⅱ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注意区分: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Ⅳ项,第16条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采取拍卖方式(即只能是公开发行),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②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③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④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⑤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⑥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⑦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Ⅰ、Ⅱ两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论是公开发行债券还是非公开发行债券均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Ⅲ、Ⅳ、Ⅴ三项,第49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增强债券担保的有效性。重点关注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为变现有效资产,是否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三方担保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申请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在考察发债规模时按担保额的1/3计入该企业已发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