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命题点拨】本题是对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考查。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残疾抚恤的标准和待遇具体规定。
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部分的报到时间。
死亡抚恤中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命题点拨】本题是对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条件的考查。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方式中自主就业的优待内容。
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干部的定义。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