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由于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又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就产生了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来考察.首先是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即当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就此问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由物的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此为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因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不同,此处的风险负担主要解决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问题,尤其是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即包含有对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定.故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承租人即可相应地减少履行或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即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见,租金风险由出租人负担.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的特点:①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③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依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交付货币;(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标的物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纠纷的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其当事人签字.
上述条款仅指一般而言.在实践中,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内容也因情况而异.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法.商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法.商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四.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无法履行
前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没有违约的一方向违约的一方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又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为有偿.诺成合同合同;③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④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供用电、水、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公用性;②公益性;③继续性.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特征:①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②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③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④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⑤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⑥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电人义务:①及时.安全.合格供电;②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③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用电人的义务:①支付电费的义务;②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③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④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