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因此高某似乎应当构成犯罪。但是高某本人虽然已年满14周岁,却还未满16周岁,通观全案,其行为只是未成年人在早恋期间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所以,本案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行为既然构成犯罪,那么就要承担刑事责任,D选项是错误的说法。
本题主要考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了犯罪结果可能发生,但是两者的认识因素并不完全相同,间接故意不存在认识错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存在认识错误。
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所以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特殊规定。A项直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B项直接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D直接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题考查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问题。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和犯罪形态。
本题考查犯罪主体问题。本题的四个选项都属于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原则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构成。
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有:(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案中,A、B选项是正确的,胡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某的妻子陈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方面,更不是犯罪过失。
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所以甲对乙死亡结果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发生危害结果时,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案中,甲虽然主观上是希望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事实上,乙的死亡并非由甲的投毒行为所致,而是由乙自己心脏病突发所致,所以甲不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