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管理人职权。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管理人职权中的第5项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同时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正确。
考查破产原因。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第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为破产原因之一,而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即被认定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第4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为破产原因之一,B选项不符合该条第2项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虽然下落不明,但有财务总监管理资产;CD选项符合第(3)项、第(4)项的规定。
考查有关撤销权的司法解释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错误。该提前清偿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C选项说法不正确,只有第32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才适用这个条件,提前清偿行为不适用该条款,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考查撤销权的行使区间。A正确,B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A选项符合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应选。只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可撤销,以财产担保新债务的不能撤销,所以B选项不应选。C选项属于无效行为,不当选。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D选项应选,属于个别清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考查破产申请的受理。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D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考查债权人会议的规则。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B选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债权是否能够成就并不确定,因此条件成就前,不得行使表决权。C选项不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并不是不享有表决权,而是不享有部分表决权。D选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考查破产财产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只要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都是债务人财产,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所以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