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诉讼参与人。刘某是运用自己的法医知识对伤情这样一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因此是诉讼参与人,而非侦查人员。
本题考查单位作为被告时的诉讼代表人。根据《刑诉解释》第279条和第28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本题考查被害人与证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区别。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当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庭审,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地表达,仍然可以作证。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时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
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受理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决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职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进行审查,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考查法定代理人的权力、地位。基于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其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也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所以,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