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D三个选项考查的内容是和原刑诉法规定不同之处,对于记住了原刑诉法的内容但是没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考生,此两个选项容易犯错。
C项是新增加的规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权利行使的阶段考生是否记清楚。
本题考查对人大代表实施拘留逮捕的特别程序。根据《高检规则》第132条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规定》)第161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本题考查合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5款,A选项正确,注意这和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的规定是不同的,后两者规定的都是”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2、5款可知,第2款是不适用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所以B项错误
根据该条第3款可知,C选项错误,因为其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该条第4款可知,D选项错误,因为核实证据的权利最早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行使的,所以D选项错在没有区分阶段
【陷阱分析】只要不是文盲,都能看懂法条的表面意思,而要深究每一个法条的细节内容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的,越是大家不容易做到的命题角度,越是命题老师的最爱
像本法条这样的情况,前面的什么规定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时,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主体和对象都带入到前面的规定中,细细研读,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的尴尬情形。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故B错误。A、C、D说法均正确。
本题考查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答案为A、B、D。
本题考查有碍侦查的情形。《高检规则》第1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故A、B、C、D均当选。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10条第2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故A正确;(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故BC正确。注意D中为"重大贿赂犯罪"而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错误,不选。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1款确定A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B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3款确定CD选项错误,C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项少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陷阱分析】会见通信权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保护涉案人员的权利和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此处2012年是必出题无疑的。
此题除了考查法条的准确记忆外,还考查了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行使权利的区别以及像期间期日这样大家复习平时不太注意的问题。
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年考,况且与此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在这样一个新老交替的年份,考司法解释的力度会比往年下降一些,这对我们考生来说也算是一个机会,但关键的是要把法典内容准确记忆,灵活运用。
本题考查对外国人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