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将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相关资料。
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在人民币l50万元以上;②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③建立健全的行之有效的代理报检管理制度;④拥有不少于l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代理报检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②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③建立健全的、行之有效的代理报检管理制度;④拥有不少于l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l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办理信息更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