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评估资本充足水平,即进行资本评估。商业银行应基于风险评估过程中确定的当前风险轮廓、未来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确定资本需求。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②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
③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
④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
⑤全面的内部控制。
资本规划是对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预测,并将预测资本水平与目标资本充足率比较,相应调整财务规划和业务规划,使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业务规划和财务规划达到动态平衡。资本规划的核心是预测未来的资本充足率,预测资本充足率需要对分子监管资本以及分母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正常情景和压力情景的预测。
资本规划的核心是预测未来的资本充足率,预测资本充足率需要对分子监管资本以及分母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正常情景和压力情景的预测。监管资本的预测需要对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分别进行预测。各级资本的细项如何变动受到投资计划、融资计划、拨备政策、利润增速、利润留存比例等的影响。
商业银行实质性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包括:
①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③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D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商业银行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①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②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③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因此,商业银行实施第二支柱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