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②财产的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对抵押或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③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只要合同标的损失能给他们带来损失,其对合同标的就具有保险利益。
本题考查在重复保险情况下,按照比例责任制的方式赔偿的分摊计算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分别支付赔款,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额。具体分析,甲保险人责任=60/150×90=36;乙保险人责任=90/150×90=54。
本题考查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B、C、D三项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含义差异较大,很容易判断出来。
损失补偿原则虽然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情况:①人身保险的例外;②定值保险的例外;③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本题考查保险利益应满足的条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保险利益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比如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①漏报,即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②误告,即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③隐瞒,即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④欺诈,即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