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条款确定后,借贷双方和合同担保单位应分别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贷款银行只能在贷款审批呈批单的范围内签具借款合同。签具后的合同要抄报原贷款审批单位。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可按合同规定核实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
合同填写完毕后,填写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叫合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即抵押协议正式签署,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
按照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
借款人如果提供抵(质)押担保,如抵(质).甲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贷款发放时,需用到的其他类先决条件文件有:
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
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
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
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
⑥会计师事务所有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
⑦法律意见书;
⑧财务报表;
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