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并强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具体包括: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投标文件构成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④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要约在内容上应具备愿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则一般不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