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的,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根据第7条第1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3年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Ⅱ项,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而增发没有此项要求。Ⅲ项,第13条第3项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Ⅳ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51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