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不计入职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1)职工停薪留职时;
(2)职工辞职时;
(3)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并征得本人同意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4)职工停工、羁押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5)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可以封存。
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个人补缴和单位整体补缴。个人补缴是指单位新增加职工或从其它管理中心转入时未按时汇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应为职工进行个人补缴。单位整体补缴是单位欠缴(包括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就是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存的),单位给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单位因撤消、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托管管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手续提供资料是:
(1)申请报告;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
(3)税务、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及表格。
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予以启封。
职工月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定期与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