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休)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指;职工原工资标准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符合政策内的一胎和二胎均能申请生育津贴。
未交满12个月生育保险的员工,需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待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津贴只能企业进行领取,员工自己是无法领取的。
不补发。参保女职工发生一次生育行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只受理一次待遇申请,补交相关证件不补发相关待遇。提供《独生子女证》可增加90天产假津贴,所以建议参保女职工在备齐各类资料后,再委托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申领生育津贴的相关手续。
1.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原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计划生育证明(分娩的提供)原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医院单位开具的有效费用,住院、手术等单据
5.夫妻结婚证原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不是垫付,而是必须进行工资发放,未进行正常发放或有意延迟发放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3、独子证复印件(不是必需条件);
4、生育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5、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女职工生育时年龄不足24周岁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需在证明中对其“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加以说明);
6、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在编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的,需在单位证明中说明该参保女职工“非在编”;
7、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晚育职工提供);
8、上述资料涉及复印件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9、对于在医疗保险费用手工报销时已被收取相关材料原件的,以手工报销部门原件已收取证明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