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构成抢劫罪。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其杀人行为系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甲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依照刑法规定,法定刑升格。
甲将保险柜搬回甲,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该同志告知应扭送到公安局的做不当。依法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才报捕,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5月25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B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赵某抢劫行为发生在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刑侦大队长批准拘留不当。应当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拘留。
(3)拘留3天后通知赵某家属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拘留3天后将赵某送看守所羁押不当。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
(5)拘留4天后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6)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不当。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7)张某直接要求赵某交待犯罪事实不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当。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9)张某说抗拒从严不当。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10)张某不允许赵某聘请律师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1)侦查人员在拘留时未告知赵某有权聘请辩护人不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2)张某关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的说法不当。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13)张某关于由赵某自证其无罪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14)张某“不老实我还揍你”、“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的言辞不当。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15)讯问过程未录音录像不当。对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由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并签发拘留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李某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5)将李某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两次,不属于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才属于多次作案。
(1)对甲某不应录用为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某甲两年前被某县土地管理局开除公职,其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故不应将其录用。
(2)对乙某不能辞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辞退,某乙因肝癌住院治疗长达两年,现仍在医院治疗,不得将其辞退。
(3)对丙某应予开除处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其予以开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钟某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办理传唤手续不当。对此种情况,无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当立即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情况。
(2)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民警刘某、赵某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4)民警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5)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6)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7)公安机关不应当同意钟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8)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朱某进行继续盘问是错误的。朱某的行为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第9条规定:“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不得对朱某进行继续盘问。
(2)对朱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朱某为了逃避安检,故意将匕首藏在身上,并出入世博园,已构成非法携带匕首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拘留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不能对朱某单独适用罚款处罚,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呈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1)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价值约7000余元的各类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2)14周岁生日那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已满是14周岁。纪某过完生日的第二天,才满14周岁。
(3)过完生日的第二天,纪某交通肇事,造成2死1伤的行为,还是不构成犯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纪某交通肇事的时候,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