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中,丙擅自更换地面的行为,既不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添附是基于错误产生的),也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利益),而应属于侵权行为;因甲明知乙转租,但碍于朋友情面而未表示反对,视为同意转租,对于视为同意转租,承租人所多得的租金应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本题涉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问题。依《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A选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B选项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错误选项。C选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D选项缺少第48个月时支付利息,为错误选项。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本题涉及借款人银行的监督权及相关措施问题。依《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本题涉及合同债权的转让问题。贾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证,但贾某对该房屋享有合同债权应无疑问。贾某与王某签订转让该房屋的合同,不为无权处分行为,而是转让债权的行为,由于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贾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不为可撤销合同。贾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贾某的辩称不能成立。至于贾某未向王某表明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不影响贾某转让其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依《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可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也采取交付为界点。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并未明确在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若出卖人根本违约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仍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本题涉及不定期租赁的认定及危及人身安全的租赁物承租人的解除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215条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则为定期租赁合同,而非不定期租赁。对于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对于危房租赁,依照《合同法》第233条之规定,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也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已经解除,已付的租金则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返还。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期间的维修费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期间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因为煤气罐已过保质期,故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乙为无权处分,但因善意而取得煤气罐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