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依据资产评估专业理论,充分吸收国际评估界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大量采用国际评估界通用的概念、原理、方法和技术,借鉴通用的国际资产评估惯例及相关执业标准,按照科学严谨的程序制定,体现了科学性。
“国际评估准则410— 开发性不动产”对评估方法的要求表明,基本准则中的三种基本评估途径同样适用于该项评估,但是,开发性不动产的估值主要使用两种主要方法:市场法和剩余法。
1988年,美国评估促进会内部成立了评估准则委员会(ASB)和评估师资格委员会(AQB)两个独立的委员会,前者专门负责检查、修订和解释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RICS估价—专业标准》遵守IVS103报告规定的条款,具体包括:估价是个人成员的责任,RICS不允许以所在“评估机构”的名义来发表评估意见,虽然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作为公司的代表”来发表评估意见。
英国于1974年成立了评估和估价准则委员会,并于1976年制定了第一部《评估与估价指南》,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评估档案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准则规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少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