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本题A选项是正确的。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有关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刘某自身的,因此,该从权利并不当然转移,但是该债权所附有的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效力,不需要办理登记。故本题B、C选项均不正确。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债务人许某对原债权人刘某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王某主张。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本题涉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理解问题。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由第三人承受的协议,该协议必须得到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本题A选项中,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现甲、乙达成协议,并通知丙,表明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让与甲,故为债权转移,A选项正确。本题B选项中,乙为丙的债权人,乙将其对甲的债务转由丙承担,在得到甲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债务承担协议有效,故B选项正确。本题C选项中,乙为丙的债权人,甲与丙达成协议,甲代替丙承担对乙的债务,在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该债务由甲承担,符合债务承担的特点,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D选项亦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人的担保问题。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A选项属于保证,为人的担保。B选项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为人的担保。本题C选项属于物保,不属于人的担保,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反担保,反担保既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D选项中所涉反担保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涉及定金的相关问题。定金是属于从合同而非主合同的条款或内容,因此甲签订定金合同以后不支付定金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由于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定金交付之前,定金合同并未生效,也不构成定金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请求甲支付定金及其逾期利息。由于甲、乙双方未约定定金属于解约定金,故甲不支付定金,乙无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对于甲不支付定金的行为,乙可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本题涉及保证和再保证的问题。和兴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实公司对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兴公司不能还款时,因中实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故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本题A选项正确。中实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取得了向和兴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其可以请求和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只请求和兴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故C选项为正确选项。兴发公司为中实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兴发公司是中实公司的保证人,而不是银行的保证人,故银行无权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中实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其约定,其当然享有要求兴发公司承担再担保的义务,故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胜诉后,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是指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即凡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凡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保证人都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都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引起的,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定金的适用问题。依照《担保法》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按预付款处理。在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按比例适用。本题中,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为40万元,多余的10万元为预付款,现甲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定金按50%适用,即20万元为定金,另外20万元发生预付款的效力,定金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则不发生该效力,故已支付的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的货款。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