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构成持用无效出境证件,应予以处罚。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途经韩国免办签证问题的通知》,墨西哥不属于过境韩国可免办签证的国家,陈某过境韩国需持有过境签证。
(1)林某的行为构成持用伪造证件出境,依据《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应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并收缴其护照。
(2)珍妮的行为构成出卖出境证件,按照《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应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并处限期出境。
林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虽然林某素来与俞某不和,但林某将争吵之事告知小舅子王某,只为发泄一下心中的不快,并没有让王某实施某种报复的犯罪行为,林某也不知晓王某的行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申请暂缓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遇有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时。
王某某、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王某的手、脚被捆,且奄奄一息,口喊告饶情况下,母女二人合谋用锤子击打王某头部致其死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到王某某、张某有投案自首,王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被害人的恶劣行径等情节,在量刑时,可对二人减轻处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1)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2)坚持秉公执法;
(3)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4)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主要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手铐、脚镣、警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