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选项ABC均属于对物抗辩。(2)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债务人无权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1)票据伪造的界定: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选项C)、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选项A)。
(1)该票据的流转图:出票人……——五悦公司——亿凡公司;(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利不因五悦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消灭;(3)选项B:五悦公司虽申请公示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A: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因票据公示催告而消灭,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而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未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选项AD: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不能授权补记。
(1)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3种:①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选项C);②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选项B);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选项D)。(2)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