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的理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指示、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指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范本身,即权利和义务如何安排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的规定的遵守、违反该规范时所应受到的鼓励或处罚的那一部分。
1)我国标准化法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我国标准化法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二类,明确了推荐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2)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标准化法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3)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增加地方性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性标准的补充。
4)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的位臵。这是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相适应的,有利于克服国际间的技术壁垒,扩大产品出日,发展对外贸易,同时,也利于提高国内标准制定水平。
5)明确规定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1)正确。这是适用法律最根本的要求。其含义是指:要正确认定事实,对案件定性要正确,案件的处理要适当。
2)合法。就是要求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案件等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主体合法,标的物合法,处理有法律依据。
3)及时。这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和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讲求效率,及时办案,及时审案,及时结案,符合办案的时效规定。
4)合理。这是指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又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处理方式,从而做到和情合理,以理服人。
5)公正。公正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要秉公执法,做到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即不冤枉任何无辜之人,又不包庇任何违法之人,实现法律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