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ABC项均应免除职务,本题正确答案为D。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所以,C中的律师在研讨会上推荐自己专业特长的作法是恰当的。
另外,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所以,选项A中的律师贬低同行的做法和选项D中明显降低收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律师宣传规范,应该注意
(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所以B中,律师虽然可以在名片上印自己的学术学历情况,但是不得自我声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所以B也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包括: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所以,结合题目,选项A是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它体现了要尽可能的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这是效率原则的要求;
B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它体现了司法程序的终结性,防止重复追究,制止不合理的重申和再审。
选项C是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具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当实行“败诉方承担为主,受益方承担为辅”的收费原则,这既体现了诉讼费用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同时也能够促使当事人更加慎重的考虑是否提起诉讼,从而防止一些不必要通过法院解决的纠纷任意进入法院而给其增加无谓的负担。
D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性的具体表现,因为分工和专业化具有很强的经济性,能带来高效率的生产,司法人员知识的专业性是其正确区分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快速、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前提性条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律师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A项中,该律所向县司法局递交申请设立分所的材料显然不合法。
《律师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所以D项也是不合法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显然,C项违反此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章第2节规定了“律师广告规范”,其中第122条规定,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第125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可见B项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