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拿起一木板凳递与其夫,乙持木板凳与甲相抗,不料板凳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分析乙与其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