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 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 万元,会计利润为845 万元,2012 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 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 万元,业务宣传费140 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 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利息700 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 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 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 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 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 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 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