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从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主要犯罪嫌疑人龚建昌先后以湖南溆浦北方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境外固体废物供货商签订订货合同后,分别委托上海几家公司为经营单位、南通某货运有限公司为代理报关单位,在明知废“钼催化剂”是国家禁止进境废物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伪报品名的手段,先后共走私进口废“钼催化剂”达3400余吨。其中,福州富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明知该批废“钼催化剂”是走私货物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了990余吨。据海关有关人士介绍,被国家列为禁止进境固体废物名单的废“钼催化剂”,在回收利用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属我国已加入的《巴塞尔公约》中列明的23种危险固体废物之一。由于废“钼催化剂”有较高含量的有价元素,能够提炼相关的产品材料,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导致国内市场废“钼催化剂”交易市场十分红火,走私活动极为猖獗。
请问: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的哪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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