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伊某在我国犯下杀人之严重罪行,上海公检机关可以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B.
我国驻韩国大使馆之外交人员杨某为了赚取金钱给其在纽约大学留学的儿子花费,在首尔市从事经营一家中国菜馆,并担任副总经理,杨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的国际法义务
C.
加拿大驻领事馆副领事杰某及其夫人爱某在可以免纳的地方性捐税,包括遗产税也不需缴纳
D.
中国驻加拿大多伦多总领事馆的技术人员和多伦多当地电脑商斐罗斯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电脑的买卖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并没有明示或默示自己的派遣国(中国)代表身份,电脑完全交付以后,资金运转不灵,致迟迟未能履约,斐罗斯电脑公司对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享有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