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无业人员陈某因倒卖外币与解教人员武某发生纠葛,当晚,陈纠集了谭某等一伙10余人,乘出租面包车寻找武某。22时许,陈、谭等一伙与武某等三人相遇,即发生持械殴斗,武的头部、臀部被砍、戳伤倒地。此时,因执行任务经过此地的民警祝某发现后,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见祝仅一人并未收敛,祝某为震慑罪犯朝天鸣枪警告。谭某持长刀砍中祝持枪的右手(皮夹克砍口为3cm,二件羊毛衫砍口为lcm左右,手臂条状皮下出血)。祝某果断将谭某击倒(击中腹部),陈某等歹徒四处逃窜。祝某及时拦车将谭送市一医院抢救,谭某因肾脏、胰腺被击伤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祝某是否负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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