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位股东共同出资36万元成立商品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程序如下:
(1)A以货币出资18万元,持有50%的股权,B以房屋协议作价9万元,C以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9万元,B、C均持有公司25%的股权。
(2)章程规定,公司规模较小只设执行董事,A为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B、C均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设立后,工商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①A股东私自以公司资产为其朋友贷款担保。
②A股东自行将自己代理进口的一批商品卖给了有限责任公司,据查,公司章程中没有此种交易的规定。
③B股东经过多方的查实,了解到A股东个人所欠银行贷款数额较大,该贷款已过清偿期,但其尚未偿还,B股东认为A股东不得再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执行董事。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的设置是否合法
(3)A股东为朋友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4)A股东将自己代理进口的一批商品卖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B股东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