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工业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开业。2007年适用税率为15%,2009年为减半征收的第二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从境内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0%)、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2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1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3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22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6%);2008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本年向银行支付了4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0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企业全部记人了财务费用; (4)发生管理费用26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 130万元、母公司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开具发票,企业支付管理咨询费60万元; (5)“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44万元。其中:合同违约金4万元;通过民政局对南方灾区的重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账面成本40万元(当期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6万元); (6)本年12月购入一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自用,投资额351万元; (7)当年支付残疾人工资为34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其他相关资料:购买的环保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抵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