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男尸,年约30岁左右,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根,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陈太兴,发报时间是23日下午2点55分。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在侦查过程中又获得了重要线索,老田的儿子田小法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根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
1.田小法于1996年下半年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
2.1997年4月24日下午,田小法穿猪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2天上午9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
3.田于24日晚上12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6点钟离开招待所。
4.田于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与电报稿上的笔迹,经鉴定,完全相同。
5.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
6.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5千元和9千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千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
7.尸体检验报告。
8.死者根的血型为B型,田小法之血型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
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
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小法是杀害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