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60万元,需方乙公司支付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9万元.供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违约部分价款的5%.合同成立一个月后,甲公司交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甲公司以货源有困难为由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方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甲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乙公司造成实际经挤损失5万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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