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993年,我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规定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公司去电“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公司再次去电“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客户仍未回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厂方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内包装。”公司当即回电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但是,由于用户现在坚持要用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对方不能承担,而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考虑到该商是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户要求,重新更换包装。试就此案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手机使用
分享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
分享QQ
微信扫一扫
微信内点击右上角“…”即可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