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工程公司承担某项市政工程,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发包方提出变更新增部分附属结构的工程施工。结果导致其工期比合同商定的晚10d,甲方以此为由拒付新增工程变更的相关费用。 【问题】 1.发包方可以提出“新增工程”变更吗? 2.工程变更可以由哪些部门提出? 3.简述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4.甲方拒付“新增工程”变更价款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